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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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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2004)04号
中共长武县委
长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4年2月12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优化发展环境是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的需要,是顺利实施县委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四四"发展战略的保证,是实现能源开发、果畜产业化、非公经济发展、劳务输出和基础设施五个突破,全面提高县域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措施之一,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各项措施,确保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
二、县委、县政府成立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长期保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挂靠县纠风办。县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要召开1次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优化办每年要组织1-2次优化发展环境社会测评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对与投资发展环境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和行业进行公开测评,测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每次测评排名靠后的3个单位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测评连续3年排名后3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工作调整或其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方面,要放宽准入条件,坚决做到"符合条件的立即办,手续欠缺的帮助办,个别情况变通办,特殊情况特殊办",决不允许使用手中权力卡客商"脖子",对"吃、拿、卡、要"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各执法部门,要文明执法,规范服务,凡来长进货、营运、投资的各类车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拦车检查,不得征收各种费用。对违章车辆,坚决做到"只纠违不罚款"。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县城建设管护力度,分段包干,抓好净化保洁,做到"礼貌执勤,文明服务"。与投资环境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的内容、期限、程序等。一年内,违反承诺3次以上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单位负责人要公开向公众致歉并承诺限期改进。
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咸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管理目录》,认真落实收费许可和公示制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费用。否则,企业或个人有权拒缴并向优化办进行投诉,县优化办定期公布群众投诉情况。
五、县优化办要聘请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投资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驻地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主等方面人员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有权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发展环境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义务监督员每年调整选聘1次,聘期1年。县优化办每季度召开1次义务监督员会议,收集、交流、通报情况,落实工作任务。
六、要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之列,同考核、同奖惩。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凡1年内连续3次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不断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县优化办加大对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玩商、损商、害商、坑商的人和事及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按照长纪发(2003)17号文件《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并在长武电视台曝光。
中共长武县委
长武县人民政府
2004年2月12
主题词:经济工作 优化发展环境 规定
抄 报:市委、市政府。
抄 送:市优化办,档(二)。
发 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 部门、直属机构,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长武县委办公室 2004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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