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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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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长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宏观调控,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开放型、服务型、法制型、落实型政府。
  三、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县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受县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政府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各位副县长处理各口的工作。
  十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各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规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工作。
审计局在县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与基层干部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公共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再上报县政府。
  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安排、部署及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政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县政府根椐县域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行政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县政府讨论或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相关人员充分论证后再提交常务会议。县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置,并根据形势和任务适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县政府年度工
作安排部署。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落实。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乡镇政府有权对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事项报告和请示;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章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由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三、县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四、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办公室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可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五、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现场会、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主管副县长提出明确的意见后由办公室送县长审定;部门之间如有分岐意见的,由主管副县长积极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长审定。
  四十、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县政府报送上级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等,必须由县长签署。
  四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县政府领导分工,由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严格控制县政府发文数量。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四、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县级劳模外,确需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集中学习、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发表。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要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县长同意。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二、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因公出差,事先要向县长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委和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完成工作情况。
  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出差,应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通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及办公室主任,告知联络办法,确保联系畅通。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工作落实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半年初评、岁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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